7月14日下午,市委书记李乐成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(扩大)会议,研究并原则通过《襄阳市环境保护“一票否决”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《办法》共十六条,适用于各县(市、区)党委、政府及各开发区党工委、管委会,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,相关企事业单位,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。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市委、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全市环境保护“一票否决”工作,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。
根据《办法》,各县(市)区党委、政府及各开发区党工委、管委会有“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未完成”等六种情形之一,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有“未完成市委、市政府对本单位下达的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、年度考核不合格”等六种情形之一,企事业单位有“因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或者5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”七种情形之一,实行环境保护“一票否决”。
《办法》明确了否决情形和否决程序,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底组织对各县(市、区)党委、政府及各开发区党工委、管委会,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考核,提出否决意见,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决定。当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,造成严重后果的,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组织考核,提出否决意见,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决定。
《办法》指出,有关部门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评先评优、表扬奖励、选拔任用前,须征求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意见。被给予环境保护“一票否决”的单位,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。被给予环境保护“一票否决”的单位的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,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。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,作为干部选拔任用、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。